各區國動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人防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于2024年7月15日施行,原《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人防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防發〔2021〕6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人防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北京市人防行政執法體系,綜合實施人防行政執法,加強對人防行政執法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市人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防行政執法,是指市和區人防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與其相關的行政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市人防辦作為法定行政機關,主管全市的人防行政執法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受市人防辦書面委托,承擔市人防辦本級行政處罰工作,負責行政檢查業務培訓,指導區人防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法規處是市人防辦行政執法的監督指導機構,負責全市人防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處罰的法制監督,負責對全市人防執法案卷的抽查和案卷質量的審查;負責組織執法辦案過程中的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活動;負責行刑銜接工作中各單位間的協調組織以及重大案件的會商;負責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教育培訓。
相關業務處在各自管理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對相關違法問題的行政檢查,提供案件來源及具體情況、信息、相關數據和技術鑒定;負責責令改正措施的落實與監督。
機關紀委負責對市人防辦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違紀等問題嚴肅查處。
區人防辦作為法定行政機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管轄范圍內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并接受北京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和法規處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專項考核。區人防辦應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未單設行政執法機構的應指定相應部門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人防行政執法機構、相關業務處(科)及其執法人員開展人防行政執法工作,應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履行人防行政執法職責。
第二章 執法人員管理
第五條 市人防辦行政執法人員,需參加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學習,參加市司法局統一組織的公共和專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后,由市人防辦法規處報市司法局申領市政府統一制發的《北京市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執法證),取得執法資格。
區人防辦行政執法人員,需參加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學習和區司法局統一組織的公共和專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后,由區人防辦報本級司法局申領區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取得執法資格。
第六條 人防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并妥善保管執法證件,不得涂改、毀損執法證件或轉借他人。行政執法證件只能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表明身份時出示使用,其他場合不得使用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離開人防系統,須將行政執法證件上交市或區人防辦法制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證件注銷手續。
第七條 市和區人防辦行政執法機構應按照不同執法崗位要求,制定崗位資格標準,建立執法人員數據庫,實行執法資格動態管理,健全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執法資格人員的管理,禁止無執法資格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八條 市和區人防辦法制和行政執法機構應加強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人防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按照執法崗位資質標準編纂執法培訓系列教材、大綱及題庫,逐步實現執法人員培訓考核標準化和制度化,不斷提高執法人員依法履責、協調解決問題、語言文字表達、應急處置、熟練運用崗位專業技能和綜合業務能力。
第九條 市和區人防辦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運用非現場監管方式,積極使用一體化綜合監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創新監管方式,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市和區人防辦對通過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采集的數據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嚴格限制其使用范圍,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章 行政執法管理
第十條 人防行政執法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努力塑造“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全面提升人防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一條 人防執法人員在現場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人防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市和區人防行政執法應使用統一規范的執法文書,實行執法信息網上傳遞和執法文書電子化操作。
第十二條 人防行政執法可以采取日常檢查與執法、專項檢查與執法和聯合檢查與執法等方式進行。在實施人防行政執法時,應當制定行政執法方案。
第十三條 人防日常行政執法應當結合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行政檢查實施。
市和區人防辦相關業務處(科)室、單位應依照各自管理職責對人防工程建設、施工、竣工驗收,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和警報通信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及安裝、拆除等情況,定期組織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案件及時移交行政執法機構,由市或區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市和區人防辦相關業務處(科)室、單位應當圍繞人防中心工作,在日常檢查的基礎上,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者相關內容進行專項檢查。
市和區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業務處(科)室、單位提供的情況確定行政執法重點,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中存在的重點問題或者相關內容進行重點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在重大活動、重要節日和敏感時期或針對重點違法問題,北京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相關業務處應加強部門協調,依托北京市行政執法部門聯席會議,地下空間綜合整治聯席會議等機制,聯合市相關委辦局,對被許可人的重點違法問題進行聯合檢查與執法。
第十六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或者職務違法的,市和區人防辦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
第十七條 人防行政處罰程序具體按照《北京市人防行政處罰規程》執行。一般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立案:市和區人防辦行政執法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案件應當制作立案審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立案。
(二)調查取證:對于依法應給予人防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調查取證,查明違法事實。案件的調查取證,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
(1)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并當場制作詢問筆錄;
(2)采取必要的檢查或取證措施;
(3)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5)需要聽證的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
(三)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向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查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
經調查取證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案件處理呈批表》,送法制機構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四)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五)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自行采取強制措施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六)結案:人防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承辦人應當制作結案審批表,經法制機構審核后,報主管領導審批。
(七)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對情節復雜、疑難或者重大違法的重大案件的行政處罰實行會商和集體討論制度。
會商制度,是指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由于情況復雜,執法機構需商法制機構組織相關處(科)室會商。
集體討論制度,是指對重大、復雜或處罰額度較大的案件應當由辦領導組織集體討論決定行政處罰,相關處(科)室領導應列席參加。會議過程和結果應當有會議紀要或其他形式的文字記載并存檔。
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情形,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和區人防辦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不服,可以分別向市和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對發現的屬于區人防辦管轄的案件,應及時通知區人防辦辦理。區人防辦應當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和處理結果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
第二十一條 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依照職責可以對前款所述的人防案件直接立案查處。
第二十二條 市人防辦建立行政執法備案制度。
區人防辦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人防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文件,及時報市人防辦法規處備案。
區人防辦應當將本部門受理的行政聽證案件以及有關行政執法的行政復議案件和所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及時報市人防辦法規處備案。
區人防辦應當在人防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后,及時填寫《人防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報市人防辦法規處備案。
第四章 執法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人防辦法規處對全市行政處罰的案卷質量和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定期組織全面檢查或者抽查,加強執法監督。發現有不履行執法職責或者違法執法的,責令改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市人防辦法規處根據職責開展對全市人防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一般圍繞下列內容開展:
(一)人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執法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人防行政執法制度和隊伍建設情況;
(三)人防行政處罰情況;
(四)人防行政執法處置案件數量及執法效果;
(五)人防行政處罰案卷規范情況;
(六)與人防行政執法職責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人防行政執法實行年度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區人防辦應將本部門、本年度開展人防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書面向市人防辦報告。
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具體工作的情況;
(二)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情況;
(三)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情況;
(四)主要做法和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
(五)下一步完善人防行政執法工作的設想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人防辦應當健全行政執法案件卷宗制作和檔案管理制度。檔案管理部門、案件承辦部門對結案的行政執法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七條 人防執法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人防辦執法機構會同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提出意見,給予批評教育、暫停或取消執法資格。
(一)因人防執法人員的故意或者過失,在執法過程中事實認定不清、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
(二)受到黨紀、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其他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執法人員禁止行為的;
(五)其他應予處理的情形。
因執法人員上述行為造成人防執法違法并產生危害后果或者重大影響,市和區人防辦應當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市國動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 7月15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人防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防發〔2021〕62號)于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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