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拆除(遷
日期: 2024-10-10 來源: 未知 瀏覽:
一、事項名稱: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拆除(遷移)審批
(一)確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遷移)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五條 設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安裝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確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應當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
五、審批層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歸屬或管理的盟市、旗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
(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拆除(遷移)審批申請表2份。
(三)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書和辦理人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四)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征收決定等用于證明申請必要性材料的復印件1份。
十二、辦理地點:盟市、旗縣(市、區)政務服務大廳人防窗口或盟市、旗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相關科室、股室。
(一)窗口咨詢:盟市、旗縣(市、區)政務服務大廳人防窗口。
(二)電話咨詢:盟市、旗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自定。
(一)線上查詢:登陸內蒙古政務服務網或登陸蒙速辦移動端進行查詢。
(二)電話查詢:盟市、旗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自定。
監督和投訴由盟市、旗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機關紀委受理,投訴監督電話 0472-5363277。
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行政機關依法未予審批或確認的,應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要求申請人補充完善;申請材料嚴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退回重報。
(四)申請人申請時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