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開發(fā)商處購買的車位緊貼人防門,影響正常使用,業(yè)主是否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退款?
2019年7月,鐘某、岑某向開發(fā)商購買了一個車位,卻在接收車位后發(fā)現車位旁有一扇人防門,且人防門的把手占用了車位空間,導致車輛駛入車位后,車門無法打開。
鐘某、岑某以開發(fā)商交付的車位無法正常合理使用為由,要求與該公司解除合同并退還款項,但開發(fā)商以車位規(guī)劃合法合規(guī),且已告知相關情況為由拒絕。溝通無果后,鐘某、岑某遂訴至法院。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車位是否滿足解除條件。故案件受理后,主辦法官立即前往案涉車位實地勘察,發(fā)現案涉車位緊貼一扇人防門,人防門與車位地面劃線基本重合,人防門把手也占用了車位內側空間。當場駕駛小型汽車停放到車位后發(fā)現,兩側車門不能完全打開,體型稍大的人不能正常上下車,且開啟車門時容易剮蹭到停放在隔壁車位的車輛,同時人防門也被車輛堵住無法開啟。
鐘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停車位用途系用于停放小型汽車,而汽車停放必然會涉及人員上下車、與臨車或墻壁的間距問題。根據勘察結果可以確定,案涉車位在使用過程中容易造成剮蹭,會給上下車造成不便,不符合鐘某、岑某使用車位的目的。開發(fā)商未能提出證據證實就該事實已向鐘某、岑某進行過特別提醒、說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規(guī)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功能”。案涉車位的設置已經影響了人防門的正常使用。故鐘山法院依法判決:
一、解除原告鐘某、岑某與被告某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書;
二、被告某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鐘某、岑某車位款項。
一審判決后開發(fā)商不服,上訴至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賀州中院維持原判,駁回其上訴請求。
人防車位的特殊性在于,其不僅應具備車位功能,即車輛停放、人員進出、行李裝卸等均正常,且更重要的是不能影響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因此,開發(fā)商在規(guī)劃車位時應避免車位的設置會影響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業(yè)主在購買車位時也應當先實地查看,避免所購買的車位既無法滿足日常使用又妨礙了人防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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