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市及人口規模的不斷擴大,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市車輛保有量快速增長,車位卻遠遠不能滿足現實需要,“一位難求”成為城市普遍的現狀。現今城市規劃多要求建設地上或地下停車場,一些地下停車場外還立著“人防工程”或“民防工程”標識牌,那么我們所購買的地下車位是不是人防工程呢?
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車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設置,平時可用于停車的車位。從性質上看,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的組成部分,是人防工程的存在形式之一,除了具備在人防工程戰時防御功能之外,還有著平時停車的使用功能,與普通車位僅為了平時停車的單一功能而修建有所不同。
為了解決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地下停車場項目成為剛需。人防工程亦需要設置于地面以下,通常會和地下停車場合用,即戰時為人防地下室,平時作為車庫、儲藏室使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地下停車場都是人防車位。如果在人防的批復上有注明:平時做汽車庫,戰時做汽車庫使用的,車庫、車位的產權屬于人防,是不能買賣的。我國相關主管部門對人防 工程的利用采用許可制,只有經過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備案批準,辦法使用權證,才能夠合法的享有人防車位使用權。另外,人防工程從建設程序、設計標準、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都有嚴格的法律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需要進行相應的審核審批和監督。
如何判斷地下停車場是否為人防工程?
1. 出入口有明顯的人防標識,則屬于人防工程;
2. 有些地下室有厚重的鐵門,平時是打開狀態的,可以視為人防工程;
3.有些地下車庫會有類似濾毒室、氣密室等等特殊房間,而且通道都是密閉的,亦可視為人防工程。
對于確因地質條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要按規定交納異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統一組織另行建設。如未按照規定修建人防工程或擅自更改人防工程設計,則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法律法規分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第四十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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