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存在的問題與措施
日期: 2024-10-23 來源: 未知 瀏覽:
當前,國內外人防工程建設方法大致相同,主要表現為結合城市化建設、經濟發展建設的“平戰兩用”工程,比如地下步行街、地下停車場等。為提高我國城市在戰時的防御力,《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規定新建居民住宅的,國家確定的一、二、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修建比例依次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含縣城)、重點鎮修建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人防工程和一般民用工程的建設存在一定的差異,人防工程除了要具備一般民用建筑產品質量方面的要求外,還需要滿足對破壞效應的防護要求。如對核武器地面沖擊波的抵抗;對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和放射性沾染的抵抗;對早期核輻射、光輻射的抵抗等,由此可了解到,人防工程質量要求要高于一般民用建筑質量要求,因此在施工的過程中,要尤其注意質量的監管和控制
一是貫徹執行上位法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人防的政策方針。執行中央對人防工程建設的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管理規定》的規定,確保法制統一。二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減稅降費要求,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努力做到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要求與不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相統一。四是與機構改革任務要求相適應。各部門的名稱、職責任務與機構改革后相適應,職權法定,明晰權力邊界,規范工作流程,強化權力制約。五是處理好建與管的關系。在人防工程建設方面應建必建,明確標準和要求;在管理和維護上,明確管理維護的單位和責任主體,增強規章的可操作性。六是嚴格遵守省政府規章制定、修訂的權限和程序。
人防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一個分支,同時多數人防工程都為地上建筑附屬部分,所以其質量監督需要在我國現行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規范基礎上施行,但這也導致我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存在權責不明、定位不明確、監督管理不科學、監督管理規范不完善等問題。比如,在我國現行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中,就對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有著明確規定,即“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應該由具備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但是我國現行的《關于對附建人防工程監理問題的函》中又規定,“針對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取得國家或者省級城鄉建設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均可承擔”。就當前規范制度的描述來看,我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存在極為明顯的權責不清晰問題。
在人防工程項目實施之前應結合城市建設和發展規劃的需求,從實際出發綜合考量人防工的類型和工程性質,協調好人防工程與城市綠化、公園和景觀燈市政工程之間的關系,綜合運用城市運行中的各種數據對人防工程進行科學分析和規劃設計,可以結合當前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技術,來構建新型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管系統,為不同監管部門之間搭建一個信息協調互動的數字虛擬平臺,提供人防工程質量監管的數據采集、匯總、分析、上傳和共享效率,從而確保規劃設計工作能夠滿足人防戰略要求,滿足工程設計的規范要求,最后還應當進一步明確人防工程建設的權威性,防止施工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不按標準執行和偷工減料現象的發生,最終切實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效果。
人防工程部門只有通過培養專家,才能最大程度的對地下空間規劃設計、新型建筑材料科研、施工、新技術開發投入,引起廣泛愿意為人防事業奉獻的科技、管理人才、創造一支擁有高素質的科研施工團隊,擁有屬于自己的技術支持,才能夠有能力在綜合開發地下空間資源領域當中有發言權利,并且擁有很好的能力創造人防工程建設,才能逐漸深入對已經建設完畢的人防工程改造和人防工程管理以及實施功能轉換。因此人防部門應該全面展開對已建工程的統計、調查、評估等工作,對改造投資較大的、經濟效益較差的、人防功能較低的以及對地下空間資源造成障礙的人防工程進行拆除,對可以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進行再造,提升其應用功能,充分發揮自身的綜合效益。
人防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是監督管理人員落實各項措施的基礎,是保證人防工程監督管理體制良性運轉的前提條件。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法規體系,有助于監督管理人員通過法治手段、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約束人防工程的建設過程,以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發達國家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是建立在嚴格、完善法律體系之上的,我國應該根據建筑市場的發展特征,根據建筑市場內參建主體的訴求,引導其依法從事生產活動和管理活動。就當前我國人防工程參建主體的行為、意識而言,大多數參建主體都未充分認識到人防工程建設的重要性,在建設過程中,多采用和一般民用建筑相同的管理標準來約束生產行為、技術工藝等,其根本原因是我國關于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不夠突出。就我國人防工程突出的質量問題而言,建議當前針對技術方法、材料應用等方面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針對土方開挖、主體結構施工、抗滲施工、強度監測、剛度監測等方面,制定詳細的技術參考規范,并明確相關的懲罰措施。各地在規范制度的指導下,應根據地區地下結構建設設計情況,對技術規范進一步細化,明晰具體的檢測方法和質量評價方法。
作為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應進一步提升人防監督管理的業務水平。建議一套科學合理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控制體系,實行專項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并加強對于人防監理單位人員的專業知識和監理能力培養,避免出現監理人員不熟悉人防工程保護的概念、混淆人員保護和材料保護、無法區分防護密封們和防護門等現象的發生,將監督管理落到實處,切實掌握監督管理對于人防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和工程驗收標準的重點指標要求,作為質量監督人員應注重自身的監管能力水平和道德素質的提升,加強對于施工方和施工技術人員的質量監督,在綜合運用各種行政措施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確保人防工程質量能夠保障居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綜上所述,在實際工作中,應該把人防工程建設納入到城市規劃中,避免出現形式化建設問題,必須以城市的未來發展方向作為依據,把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作為參考,科學和合理地去規劃。此外,也要創新機制,增加經濟投入,可以利用引進獨資的模式、通過國家制定優惠政策,引進外商等多樣化方式,落實人防建設這項工作,提升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戰備效益。
當前,國內外人防工程建設方法大致相同,主要表現為結合城市化建設、經濟發展建設的“平戰兩用”工程,比如地下步行街、地下停車場等。為提高我國城市在戰時的防御力,《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規定新建居民住宅的,國家確定的一、二、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修建比例依次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含縣城)、重點鎮修建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人防工程和一般民用工程的建設存在一定的差異,人防工程除了要具備一般民用建筑產品質量方面的要求外,還需要滿足對破壞效應的防護要求。如對核武器地面沖擊波的抵抗;對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和放射性沾染的抵抗;對早期核輻射、光輻射的抵抗等,由此可了解到,人防工程質量要求要高于一般民用建筑質量要求,因此在施工的過程中,要尤其注意質量的監管和控制